1. 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及有限合夥法登記成立之有限合夥(以下簡稱申請單位)。
2.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,且權益總額為正值。
3. 每申請單位、代表人僅能申請1類且1案為限,且3年內累計補助不超過2案為原則。
4.服務生態系須至少2家單位共同申請,且申請單位間不得為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所稱關係人。
5.申請單位若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:
(1)已獲經濟部或所屬機關補助且於108年度受理截止日(含)前尚未結案者,惟欲申請「服務生態系」不在此限。
(2)108年度擔任本計畫其他單位之技術移轉單位者。
(3)108年度計畫執行有異常結案或於於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停權期間者。
(4)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、有限合夥及陸資企業。以鼓勵業者進行開發工作為目的,補助業者開發資金為方法,引導投入服務業新服務商品、新經營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開發工作,並使業者掌握核心技術能力,提高其附加價值,創造競爭優勢。